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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2
本文原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作者:张金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违约定金的制度架构包括三个方面,即违约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违约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民法典》在这三方面均作了改进,分别涉及定金合同的要物要求、多交少交定金的处理、能够引发违约定金责任的违约行为形态、违约定金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并用等问题。这些调整总体而言理由充分,值得肯定。有的规定则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比如:对定金合同仅作要式要求更为妥当,如能就意外事件的认定形成共识,采放松的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并用不得超过损失数额的规定在适用时应作目的性限缩。
张金海. 论〈民法典〉违约定金制度的改进,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