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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2
本文原载《法学》,2020年第11期,作者:张金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如无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债权人也可以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但是有该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促使债务人按时支付,也有利于公允而高效地处理纠纷。我国目前仅有不尽完善的零散条文涉及迟延履行利息。在制定一般性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之前,可以类推适用既有条文处理。就一般性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而言,应采最低损害定位,不当得利因素在一些情况下也应得到考虑。利率应以商业银行同期平均短期贷款利率为准。对于经营者之间的报酬债权,可基于制裁考虑适度提高其延迟履行利率水平。
张金海.论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原载《法学》2020年第11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1年第4期全文转载(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