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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9
本文原载2021年第5卷,作者:王轶晗(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人工智能暂处于“前奇点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由其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现阶段人工智能主客体定位尚不明晰、侵权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形成有效涵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陷入困境。单独适用产品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抑或高度危险责任,均无法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提供准确的归责模型。破题之道,应在肯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客体地位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最小化与程序化改造,从而通过适用经改造的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与个别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完成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将设立医疗人工智能实质性审查机构、建立沙箱区域、改革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数据库、试行国家先行赔偿等事前、事中、事后措施作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制度去障,以期实现“善治”与“善智”的良性互构
王轶晗、王竹. 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上海法学研究, 2021年第5卷(2021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