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01![]()
本文原载《民商法论丛》,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从1979年《刑法》第32条,到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再到1997年新《刑法》第37条,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在刑事之外、民事之内,赔礼道歉作为一种“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已经被法律规定并在实务中适用了30多年。但是,在20世纪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却几乎没有对赔礼道歉进行过真正的展开,也鲜见理论上的质疑。
王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源流、承担与执行研究》,《民商法论丛》第55卷(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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