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1![]()
本文原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发现权; 荣誉权; 人格权; 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
王竹、杨亦楠:《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