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7![]()
本文原载《法学》,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补充责任
王竹:《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9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