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05![]()
本文原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 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 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关键词:法律大数据分析; 特殊民事主体; 较短特殊时效; 债权请求权; 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王竹:《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