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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帮工关系存在体系位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帮工关系包含无偿个人劳务关系和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两种类型,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进行内涵改造,将无偿个人劳务关系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合并为个人劳务关系,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与有偿个人帮工关系合并为个人帮工关系。有偿个人帮工关系不适用人身保护公平责任。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帮工人创造的利益本来拟赠予被帮工人,由于被帮工人的拒绝未能达成赠予协议。帮工人用自己创造的利益来填补自己的损害,具有最佳的合理性。适当补偿责任数额存在受益范围限制,因金额一般较小,实用价值欠佳。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可以补充适用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不应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作为优先顺位的救济手段,应当建立多顺位补偿机制。
关键词:个人帮工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 体系位移; 人身保护责任; 公平责任
王竹、刘忠炫:《“帮工关系”的内涵改造与体系位移》,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