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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论文|王竹、方延:身体权学理独立过程考

时间:2012-03-01

本文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和第 119 条与第 136 条所称“身体”受到伤害,实为侵权法不同于人格权法的表达习惯。侵害“身体”实质上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而不同于“身体权”的“身体”,这是自然语言与法律语言的混淆。司法实践中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身体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要求,进而促进了身体权在学说上的独立,学说上出现了“包含说”、“独立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解释方案。身体权在学理上的独立,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经历了客体独立期和权利独立期两个阶段,而另一种“侵扰公民的身体”的理论构建则逐渐淡出了学术舞台。


关键词:身体; 身体权; 生命健康权; 学理独立; 考证


王竹、方延:《身体权学理独立过程考》,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