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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3
本文原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作者:徐铁英(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其他制度以及《民法总则》欠缺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以草案中的收养法主体制度为对象提出若干修订意见。立法者应当以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态、他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他与被收养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等因素为支点,建构起一个"厚此薄彼"的收养人筛选体系,以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目标。
徐铁英:《〈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