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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论文| 吴震宇:“数据赋权”成立条件的确定

时间:2026-09-09

本文原载《学术界》,由四川大学吴震宇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数据赋权”的成立条件应通过目的论路径确定。数据应否赋权需考量双重目标:促进数据生产和分享与最小化制度成本。在此框架下,数据界权策略围绕数据处理者与数据需求者的请求关系展开,具体表现为五类候选策略:无为策略、赋权策略、行为策略及两种披露策略。如果要确定赋权成立条件,则需要识别:当赋权策略相较其他四类策略更能实现上述目标时必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定量分析表明,数据赋权成立的条件仅有五类:其一,当数据处理者具有垄断动机时,作为主产品的数据占比显著较高;其二,数据垄断引致的反公地悲剧效应强度较低;其三,数据处理者通过技术合同等手段实现的事实排他力较弱;其四,数据价值低于制度成本;其五,法官个案识别数据保护必要性的难度较高。研究表明,学界常援引的“数据劳动产品属性”与“数据处理者分享意愿”两因素,并非数据赋权策略的成立条件。


 吴震宇:《“数据赋权”成立条件的确定》,《社会科学研究》2025 年第5期。 (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