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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姚宝华、王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时间:2009-08-21

本文原载《人民司法》,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新条文的难点在于对该项条文中两个分号所表示的句式结构的理解,笔者将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该项条文进行系统解读,以求得应有的立法原意,并为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起草提供参考意见。


姚宝华、王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