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9![]()
本文原载《法商研究》,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确立了医疗产品责任的独立地位,但并非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医疗产品责任的体系结构是"一般规则+二维准用"的结构。所谓"一般规则"是指医疗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所谓"二维准用",第一个准用维度是对医疗机构在主体意义上准用销售者责任规则;第二个准用维度是对不合格血液致害在致害物意义上准用缺陷产品责任规则,并间接地将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准用于医疗机构和血站。"二维准用"均存在例外情形。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产品责任
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