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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王竹: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

时间:2011-12-21

本文原载《法学》,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是与"诊疗损害责任"并列的独立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第1句与第2句是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关系。对于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应视为"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患者近亲属应该扩展到近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未尽到前款义务"应该包括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治疗方案的情形。造成患者"损害"应该理解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对知情同意权的赔偿,并可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紧急专断治疗同样适用于普通诊疗活动,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同意或者不表示的应当视为"可以"取得同意。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申请者是经治医师,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负有立即审核义务,并可以适用简易批准程序。"相应的医疗措施"以批准的范围为限。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王竹:《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11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