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3![]()
本文原载《中外法学》,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关键词:“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实用主义思路;《民法立法方案》;《民法法典化方案》合宪性
王竹:《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