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8![]()
本文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无法解释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驾驶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能力。教练员为学员造成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一种介于监护关系和师徒关系之间的"指教关系"。由驾校为在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发生了两重责任的替代,第一重替代是教练员为学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指教型替代责任,第二重替代是驾校为教练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双重替代责任"结构具有有限组合性和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并具有一定的扩展适用空间。
关键词:驾驶培训;交通事故;指教型替代责任;双重替代责任;有限组合性
王竹、孟琪:《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 “双重替代责任”———兼论 “指教型”替代责任的确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