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0![]()
本文原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由四川大学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智慧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欢迎大家阅读。
美国采纳严格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早期的法律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调整保证的法律不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美国的社会福利很大程度上不如其他西方国家。当今美国主要对于设计和信息性缺陷适用过失责任制度,严格产品制度仅适用于制造缺陷和非制造缺陷的销售者。欧洲和其他法域的严格产品制度远比美国严格。各种结构化和程序化的事务赋予美国公民更多诉至法院的机会。
迈克尔·D. 格林、王竹、邵省:《产品责任:北美视角的比较法评论》,《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