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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4
本文原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2期,由四川大学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智慧法治研究所的系列学术成果。本网站后续将持续分享实验室的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法医学上的参与度与侵权法上诊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混同,使得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发挥了责任划分的作用。法医学上的参与度是作了预删除的事实原因力,包括对可归责过失行为和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的考量,但侵权责任不得因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而减轻。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包括参与度鉴定意见、诊疗过错鉴定意见以及责任认定意见,由法院根据法学专业知识和具体案情判断是否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合理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
王竹、罗雅文:《医疗损害中参与度的概念厘清与司法适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