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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4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 2023 年第 2 期,由四川大学徐继敏教授创作,系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智慧法治研究所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 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 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 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 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 9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 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 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 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徐继敏:《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政法论丛》 2023 年第 2 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