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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1
本文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4期,作者:周伟(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历史沿革与现状1954年《宪法》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1978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1982年《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无论是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都规定设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原理是“其他需要”。
周伟:《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宪法思路与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4期。(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