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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5
本文原载,2021年第1期,作者: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龚健(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完全赔偿原则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度和偏颇的有益补充和调整。学说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损害填补理论、威慑理论和报应理论。我国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理论应建立在威慑理论与报应理论的综合之上,应同时满足应得报应与可以达到威慑效果的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正当性理论之外,法政策也影响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理论和法政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规定的"明知"应严格限定为故意的主观过错,应认定轻伤以上伤害足以构成"健康严重损害",应以人身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作为基数,以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的倍数作为参考基线来计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大小。
王竹、龚健. 我国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为中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1:119-130.(CSSCI)(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