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

论文|范继增、王瑜鸿:修宪权的界限:不可修改宪法条款的地位与性质

时间:2020-10-13

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修宪权处于制宪权和宪定权的中间地带。依据施米特和罗兹内伊的理论,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代表,修宪权违反制宪权人的意志,也不能摧毁宪法结构和特征,否则就形成了“违宪的宪法修正案”。立宪者往往在宪法中设定明示或者暗示的不可修改的宪法条款,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并非永恒的,通过革命、政变以及人民行使原初制宪权皆可成为废除不可修改宪法条款效力的渠道。但是,人民在宪法中的地位成为共和主义和民主主义宪法观冲突的焦点。以合法性依托的民主主义宪法观承认人民通过公投的方式改变宪法的权力,但是共和主义宪法观偏重权力的平衡,限制人民单方面通过公投方式改变宪法的权力。 


修宪权; 制宪权; 宪定权; 不可修改的宪法条款; 宪法身份;



范继增、王修宪权的界限:不可修改宪法条款的地位与性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81-1012020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