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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论文|魏东: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

时间:2020-05-19

本文原载《理论探索》2019年第5期,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创作,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后续会持续分享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摘  要:人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上只能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的犯罪机理,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为妥当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 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人工智能犯罪“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算法安全犯罪观;“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


魏东.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J].理论探索,2019(05):5-13.(论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