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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条文编纂

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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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主编 | 王竹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7年5月版

读者对象 | 律师、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司法实务工作者,企业法务及法学专业师生等。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的制定,本质上是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对《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全面更新,同时在编纂对象上又不仅限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独辟蹊径,建立《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对照以及与《宪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163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关联,针对不同读者群提供最全面的指引。

我国《民法通则》上的诉讼时效制度采主观主义立法模式,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总则》继续采用这一立法体例,符合“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定位。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废除了比普通诉讼时效更短的短期诉讼时效,同时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展示了《民法总则》在章节设置上对《民法通则》的调整和增删,可以看出诉讼时效规定由《民法通则》第七章调整为《民法总则》的第九章,清晰反映了章节设置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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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民法总则》条文所对应的《民法通则》等27部编纂对象法规条文进行对照整理。《民法总则》第188条《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41条的条文对照表,直观展示了《民法总则》第188条的条文实质性编纂与条文形式性编纂。

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提供的大数据分析,在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之前发布的12,435,889份裁判文书中,引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41条的案件总数分别为22521、10180和114份。通过该对照表,读者可以选择引用的条文,以符合《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律规则体系的实际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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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第188条的“条文释义”简洁清晰地显示了《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和条文意旨,“关联条文”全面涵盖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继承法》《专利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等13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最全面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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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为方便熟悉《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体系的读者更快地查找到现行法相关条文所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本部分以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中涉及的《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27部编纂对象法规相关条文为索引制作反查对照表,方便读者反查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通过此表,可以反查出《民法通则》第135、137、141条及《民通意见》168、169、175、176条与《民法总则》188条的对应关系,136条的废止以及其他条文的对应关系也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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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方便读者查阅;

附录二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和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将上述编纂对象和关联法条所属法律规范性文件全称予以列出,并配有“法合码”,供读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快速查找法律规范性文件全文;

附录三为“本书所涉案由对应法合二维码和法合引证码索引表”,方便读者扫描二维码或在法合码窗口输入法合引证码,迅速获得更为丰富的案由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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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王竹主编 | 定价:69.00元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7年5月

法律、律师实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