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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W第41期活动暨第四次读书会

时间:2022-12-09

2022年12月9日18:30,法律与人工智能研习社举办法律与人工智能研习社第41期活动暨第4次读书会,读书会主题为“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由于疫情防控,本次读书会采用线上形式进行,由袁诗语主持并进行书籍分享,法学院研究生与本科生社员参与。

首先由袁诗语同学进行分享汇报,汇报内容围绕书籍《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实践与思考》展开。汇报分为三个章节:人工智能与司法,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改革和人工智能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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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个章节中,袁同学首先介绍了什么是人工智能,并结合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人工智能的战略,介绍了我国人工智能的国家战略如何引领司法现代化方向,即建设智慧法庭、为推进司法现代化提供强大技术支撑、破解司法难题、促使司法进步等。其次,介绍了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应用,医疗领域、汽车领域、金融领域、教育领域、安防领域、电商零售领域等的实际运用,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执法领域的应用广泛,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其运用主要包括感知智能:公安法检系统大量引入语音识别系统;认知智能:主要是对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知识图谱的运用;计算智能:提供社会危险性评估和量刑参考;决策智能:将实务问题转化为数据模型,用户优化算法进行破解。最后,得出人工智能是司法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之结论。

在第二个章节——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改革中,主要介绍了上海高院参与开发的206工程,206系统采用“一中心、一网络、四平台”的运行方式 ,一中心意为206的中心服务器设置在上海高院,一网络意为建立办案统一网络,联通司法各机关办案平台,四平台意为206子系统嵌入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业务平台。为研发该系统,上海高院建立了组织结构,保障研发进行,如成立领导小组和业务组、技术组、综合组和专辑咨询组四个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部门一名佛祖而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政法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并且选择了掌握人工智能前沿核心技术的能力的科大讯飞承担技术研发任务。同时,建立了上海高院大法庭为中心的研发基地和专业人才组成的研发团队。并确定了法院6家,检察院6家,公安机关13家为试点单位 。而该系统的研发定位主要是AI助理,也就是起到辅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的作用。

同时,袁诗语从证据模型构建角度为我们介绍了206系统功能的业务支撑,并向我们简要说明了206系统的技术支持,如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应用于刑事证据领域,实现司法信息的准确高效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跨越了人机语言障碍,搭建了信息转换桥梁;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优化了模型方案,攻克了音频与文字转换准确率低的难题;要素抽取技术解决了机器自动标注难题,实现海量数据中关键信息的准确提取;通过机器学习构建司法知识图谱,提升智能量刑的可信度与类案推送的可解释性等等。不仅如此,206系统的应用成效也十分显著,第一是统一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了电子卷宗的同步生成,提高阅读效率;第二是统一了证据标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化,比如可以系统可以及时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对办案证据由事后审查转变为事前指引、事中把关。第三是克服了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提高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科学性、精准性、全面性,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证公正司法。第四是节约资源成本,提升办案质效,比如说文书自动生成功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功能可以使证据复杂案件大大优化,电子卷宗移送功能可以一键传输并在系统补正和补充节约大量时间精力,要素式询问指引功能为办案人员提供询问指引,确保笔录证据全面性、合法性等等。中央政法委、许多高院院长、部分省市都对该系统予以高度的评价。

同时该书提到,为了推进办案智能化,提升办案效率,民事案件占比高,提高效率以及办案的规范化智能化十分必要。相较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不统一更为突出,需适用人工智能促进适法统一。因此系统需要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案件证据规则指引,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要件指引,目前研发团队在技术上已经建立了上海民商事、行政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开发民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软件。袁诗语同学还以道路交通损失赔偿纠纷为例简要说明演示了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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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一个章节——人工智能的机遇与挑战中,袁诗语认为要用理念引领战略,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司法实际,破解司法难题。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司法只有与科技结合,才能更好发展进步,成为真正的科学,更好彰显公平正义的本质,形成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的融合,促使司法进步,提高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因此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高司法智能化水平,因此,在未来我们要完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功能,更好服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系统作用,同时,扩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实现司法智能化。在技术以外,还要及时关注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面临的挑战问题,比如政府管理体制,监管模式挑战,可能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法律空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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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书籍分享过后,同学们对206系统等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帮助和主要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读书会的第二个环节,由同学们结合自身的学识、经历对以下问题展开了讨论:1.对于“206系统”的研发准备、过程、到试运行后的一系列过程有何评价和看法2.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当前只能作为AI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辅助办案?3.对于推广应用刑事案件辅助系统有何看法和意见4.对民事、行政案件辅助系统的开发和运行有何看法以及展望5.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减少司法任意性?帮助防范冤假错案。

罗懿同学针对第二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人工智能作用于司法实践是有充分的理由的。罗同学认为我国有试点的惯例,对于新的政策需要在小范围内进行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估,从而进行修正和扩大应用,所以要在实务中检验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作用。其次,罗同学回忆了206系统证据模型的构建方法,因此认为在人工智能投入使用的前期需要人工进行调教并不断学习,才能够逐渐成熟地作为一种工具予以适用。

李诗越针对第四个问题讲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相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涉及的情节差距太大、案件种类庞大,所以系统设计更加困难。而对于希望今后的人工智能司法系统能够拥有的的功能而言,李同学认为希望其能够更高效的帮助司法人员进行类案推送,以帮助司法人员进行案例分析。袁诗语同学希望这个系统能够对社会开放,在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能够通过输入诉求、证据等内容得知其胜诉率,并更好的和律师进行沟通,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并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

刘乐梅同学谈了谈对206系统的看法,结合该方向的实证论文分享了使用过该系统的办案人员的反馈。她提到,反馈人员反映了系统检测出盗窃案缺少鉴定意见,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意见,而部分盗窃案件如人民币盗窃案件并不需要鉴定意见,但系统却还是要求办案人员给出合理解释。所以她认为,人工智能作为司法辅助肯定是有积极的一面,为判决提供指引,弥补人工疏忽的不足,但是也有一些很僵化的设计,反而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达到增效是很难的。对于是否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问题,系统可能会有算法偏见,所以这一点值得商榷。至于证据标准,暂时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统一的确定,因为证据标准是一个复杂的思维推导过程,难以机械地统一,所以尚存难度。

申滢嘉同学针对第五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司法推论的三段论思维中,机器学习能够归纳出通用的模板,减少司法的任意性,但是不同的情节差距较大,所以在使用模板进行分析时,司法过程的灵活性就会减少,无法进行灵活的价值判断,对此保持不支持的态度。袁诗语同学认为人工智能进行价值选择确实很难,但是在量刑和知识产权案件中增加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在证据收集和证据标准方面的标准一致,因此可以防范冤假错案,杜绝程序纰漏。张敬悦认为,人工智能对减少冤假错案是无效的,冤假错案本身便是难以定性的案件,人工智能流水线式作业更加难以判断。就人工智能在司法上的作用而言,更多体现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即是一种判决的归纳总结,而非事中的帮助行为。

韩若凡也提出了第五点问题的看法,认为司法审判不是逻辑演绎,而是斟酌审慎,所以按照人工智能司法的特色,其在实体上是制约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还是起到其他的作用值得商榷。而程序性工作如关于接打电话等可以用人工智能作为帮助。袁诗语认为人工智能主要起到司法的帮助作用,类似于法官助理,就具体的作用而言,可以在量刑上给予较大的辅助,因为量刑可以进行计算,甚至能够帮助统一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

程永萍同学对人工智能司法推广后的政企合作模式提出了疑问。在206系统中,政府和科大讯飞进行合作,甚至后期可能会和阿里云等科技公司合作,而在在合作过程中也要考虑行政垄断的问题,政企合作怎么做到互利而不导致行政垄断,也是亟待思考的问题。刘乐梅认为自动语音笔录等功能对法院的运行减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程序性和工具性上对书记员的工作进行取代对法院的发展会起到正向的影响,但是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判断上尚需进步。

最后,同学们围绕人工智能能否帮助法官助理接打电话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由袁诗语同学总结发言,活动圆满结束。

本次读书会帮助同学们对人工智能进行司法辅助的运作模式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不仅如此,也让同学们对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发展中亟待研究的问题的思考与探讨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