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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6![]()
本文原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由四川大学王竹教授等科研人员创作,系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智慧法治研究所的系列学术成果。本网站后续将持续分享实验室的系列学术成果,欢迎大家阅读。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确立了“数据三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与“三权客体”(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的一一对应关系。“数据三权”和“三权客体”关系逐渐呈现出解耦的倾向,并出现关系耦合的可能。添附理论中的“权属认定规则”与“原始取得与损害回补的利益平衡规则”为解读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数据的非消耗性具有倍增效应,非排他性具有叠加效应,非竞争性具有放大效应。基于添附理论实现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耦合,在数据资源、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持有权,在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加工使用权,在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产品经营权。确立数据权益原始取得的单向归属规则和继受取得的基本归属规则,实现添附确权规则的限制、数据添附的利益衡平和数据权益行使的限制。
王竹、唐先勇:《添附理论视角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关系解耦与规则耦合》,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论文下载)